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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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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秦皇岛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HUANGDAO  NUTRITION  SOCIETY缩写 QHDNS

第二条 本会是秦皇岛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区域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秦皇岛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高弘扬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学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秦皇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每年3-5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燕山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秦皇岛市区域内的营养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改善膳食结构,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四)参与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贯彻、执行,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委托;

(五)编辑出版营养健康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4)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荣誉会员
在营养健康及相关领域支持协会发展的人士。
(三)单位会员
热心从事营养科学事业的营养教学和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入会申请表、照片、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会的良好声誉;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本会的名誉进行销售产品、传销活动;
(
)完成本会体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6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说明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联系方式


秦皇岛市营养学会

电话:0335-8387560 Q  Q:1721871080

官网:www.5guzl.com 微信:xiehui8387560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学体育场215室